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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部除斑 竟成斑馬臉?

撰文/江皇樺;整理/K

 

 

一位女性到醫美診所施打脈衝光,原本只是想要美白去除班,結果術後臉部出現尤如黑膠帶般的燒燙傷痕跡…事後才發現施打雷射的醫師與當初預約的醫師不同人,也無法確認此人是否為醫師?療程前醫師沒有評估消費者狀況,甚至到療程後才請消費者補填手術同意書。又因臉部問題導致身心壓力,讓頭部出現了圓形禿。針對這些問題,消費者應如何因應?

  

 


 

 

該案例表示施打雷射醫師非原本預約醫師,也不清楚該人員是否為醫師?消費者應該如何確認診所醫師的合格性?

一般我們所知的,醫師是需要通過國家考試及格才能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而醫學美容專科醫師依據衛福部醫事司修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將醫學美容區分為「美容針劑注射」(如肉毒桿菌注射等)、「美容醫學光電治療」(如皮膚雷射等)以及「美容醫學手術」三類,各自需要經過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相關證明方得執行相關醫療行為。所以除了確認進行相關醫療行為的醫師為何人之外,是否領有相關證明得以實施相對應的醫療操作消費者都是需要事前確認的。

 

 

 

若是因雷射儀器長久失修,而造成雷射術後燒燙傷,消費者應如何蒐證?及診所要負起什麼法律責任?

由於雷射儀器是由醫師操作,對於消費者來說,在發生術後燒燙傷之意外時,一般涉及的責任大多是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這時消費者應舉證的主要是「該燒燙傷的結果是因為該雷射儀器之操作而發生」,並由實際操作的醫師或診所來證明沒有過失。這裡的「沒有過失」應同時包含「儀器操作上沒有過失」以及「儀器保養上沒有過失」。儀器既然是診所或醫院所購置,診所或醫院理所當然對於儀器的正常運作必須負起定期檢修的責任。而對於實際到底是因為醫師操作不當、儀器年久失修或甚至是所謂「醫療風險」所導致,則有賴醫事鑑定機構的判斷。

 

 

 

任何醫療處置都需填寫手術同意書,在此案例診所是事後才請消費者補寫手術同意書,診所是否有任何的法律上的問題?消費者又應該要如何因應此問題?

由於醫療行為或多或少對於身體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或風險,手術同意書的目的主要是在於先將正常醫療行為下所可能產生的傷害或風險告知消費者,讓消費者可以明確知悉,並決定是否繼續接受該醫療行為。若消費者充分理解並繼續接受該醫療行為,則視為消費者對於醫療行為中所可能產生的傷害或風險已經同意,就可以阻卻醫療行為所可能造成傷害的犯罪行為,手術同意書就是做為上開已經充分告知並得到消費者同意的「證明」。即使事後補簽或根本沒簽手術同意書,如果診所或醫師可以證明相關內容在醫療行為前已經告知消費者,不論是口頭或其他方式,仍然可以符合上面所提到的,阻卻該醫療行為成為犯罪行為的結果。但如果無法證明在手術前已經充分告知,事後消費者也不是在自願的情形下補簽手術同意書,醫師或診所仍然有可能觸法。

 

 

 

雷射術後,若皮膚出現問題(紅腫熱痛、過敏起疹,甚至到燒燙燒),是否可與診所求償?日後造成消費者其他身心靈問題(例如此案例出現圓形禿),診所又該負起什麼樣的責任?

雷射術後如果皮膚出現相關傷害,事後又證明是由於診所或醫師的過失行為所產生,除了刑事上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以外,在民事上也會構成「侵權行為」(侵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權利),而必須對消費者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損害的範圍包含「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也就是俗稱精神賠償)。財產上賠償的範圍包含消費者為了治療相關皮膚傷害所支出的相關費用(須提出相關證明);非財產上則是消費者因為這起皮膚傷害造成心靈上的影響(不須提出相關證明,由法院衡量)。

 

 

 

 

臉部除斑 竟成斑馬臉?

江皇樺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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