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蘇奕全.整理/AmyChi.本文特別感謝 蘇奕全律師提供專業諮詢
不久前新聞報導中又再度發生醫美診所惡性倒閉的事件,這間可以代為安排顧客至南韓整形的醫美診所,除了積欠員工及醫師薪資又在原址換新招牌重新開業,對於這些惡性倒閉產生的糾紛,消費者及相關工作人員又應該如何自保?
醫美微整或整形,是否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在進行醫美治療時,有哪些法條能保障?消費者又應該注意哪些事項?藉由國內診所仲介而跨國整形的情形,是否絲毫沒有保障?
一般大眾可能將醫美微整或整形認為醫美非醫療必要,上述為健保不給付之原因誤認為非醫療行為,而將醫美微整或整型手術之醫療行為認為屬受消費者保護法受保護之範疇。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215號判決,法院認定醫療行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駁回上訴。
然就醫療行為與醫美診所販售其療程與顧客簽訂契約之行為應區分,若只論其醫療行為其適用之法條非消費者保護法,若因手術之關係受其侵害應回歸醫療法及民法之規定受其保障,若係因契約上之糾紛則應回歸於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之適用。消費者應注意醫美診所是否為合格醫療機構,及雙方簽訂契約應注意購買之療程是否為自己所需之療程,其療程經醫師解說是否與自己期待之醫美效果相同、手術者本身之體質是否適合接受其美容或手術療程,以避免事後發生爭議。
國內診所仲介跨國整形之情狀,如同上述因就其醫療行為或契約糾紛而定,另外應審視契約之內容來確認接受醫美手術者本身的權利及義務,因此確認受到多少保障及美容前後的服務及手術後救濟管道的辦法。
購買多次療程預付款項,卻遇到惡性倒閉時,消費者如何求償? 像是坊間有些診所還會安排顧客至南韓接受整形,如果整形回國後仍需回診及售後服務,診所卻倒閉應該怎麼做?
上述情形為預付型之消費糾紛,消費者應妥善保存契約及單據,向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成立的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者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提出申訴,又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爭取權益。
另外須回診及售後服務卻遇到診所倒閉等問題,除了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救濟,還得向衛生福利部醫療審議委員會及醫療改革基金會提出申訴,為消費者救濟管道。
一般在醫美診所工作的人員,遇到惡性資遣或倒閉時,可以如何自保?若如新聞中,負責人神隱、更改招牌後繼續營業,有什麼辦法能為自己爭取權益?到醫美診所上班該注意哪些?
公司通常為其營運解雇職員,要求簽自願離職切結,更甚者職場霸凌強迫職員離職,即俗稱惡性資遣。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然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情形離職皆屬非自願離職,資方依同法第16條和同法第17條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在工作期間應蒐集相關證明,以便事後在所在地之勞動局提出申訴,還有要求公司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保自身權益,另外非自願離職者則千萬別簽自願離職切結,以免事後舉證上之矛盾。
職員因遇倒閉而失業者,若公司無事先妥善處置即將失業之員工,員工得組織自救會並且提出共同訴訟,以爭取權益,還有公司倒閉依其情形可能構成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醫美診所上班,應注意公司是否按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為員工給薪、放假、投保,若無按照規定,勞工得蒐集證據,依法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蘇奕全 律師
學經歷︰協弈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高考及格│輔仁大學刑事法博士班│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畢業│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專業領域︰刑事、醫療糾紛、工程案、家事案件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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