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江皇樺;整理/Sophia
近期一名輕熟女去動了雙眼皮手術以及開眼頭手術,術後雖然沒有疤痕,但卻整天淚流不止,嚇得趕緊就醫,檢查後才發現原來雙眼的鼻淚管因為手術被切斷而造成阻塞,導致淚水無法排出,才會整天淚汪汪。
患者因術後產生功能性損傷,醫師是否有醫療疏失,有何單位可以協助判定?
實務上由於醫療疏失的認定屬於醫療專業,非醫療專業的法官或檢察官沒有辦法獨自判斷,所以醫療法在第八章訂定了「醫事審議委員會」專章,在第98條到第100條規定了「醫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以及任務。組成人員依據醫療法第100條規定,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98條及第99條則是分別在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的設置,並明訂其任務,其中第98條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之一即在於「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主要在於綜合法學及醫學專家的專業,分別從醫學及法學來判斷認定是否在個案醫療行為中有所疏失。
患者已簽立手術同意書,若同意書上有註記手術可能會產生的問題,醫師是否可以免責?
先前我們談過,由於醫療行為或多或少對於身體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或風險,手術同意書的目的主要是在於先將正常醫療行為下所可能產生的傷害或風險告知消費者,讓消費者可以明確知悉,並決定是否繼續接受該醫療行為。若消費者充分理解並繼續接受該醫療行為,則視為消費者對於醫療行為中所可能產生的傷害或風險已經同意,就可以阻卻醫療行為所可能造成傷害的犯罪行為,手術同意書就是做為上開已經充分告知並得到消費者同意的「證明」。
但即便簽立手術同意書,也不表示只要發生手術同意書上所記載且實際發生的傷害,就當然可以阻卻醫師的過失責任。實際上還是要就每個個案獨立去判斷醫師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就特定傷害的發生上有所疏失,而非簽立手術同意書後,醫師執行醫療行為中發生手術同意書中所記載的傷害等風險就當然可以免責。
像本案進行的手術是雙眼皮以及開眼頭手術,基本上手術同意書應該是不太可能會寫到手術風險會有「切斷鼻淚管」的情形,畢竟鼻淚管雖然靠近手術的地方,但跟執行手術的內容完全不相關。
患者可以如何求償?
如果經過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醫師在執行醫療行為中有所過失,除了刑事上會有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刑責以外,民事上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醫師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據第188條請求僱用該名醫師的醫療院所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請求的範圍包含了財產上的損害(如醫療回復的費用以及因為後續醫療行為所衍生的必要費用),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俗稱「精神賠償」,依據在民法第195條)。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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