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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別讓愛情沖昏頭

談情說愛也能簽條約,「愛情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還記得Alice跑來找我的時候,已經三十三歲了,早就不是天真浪漫的小女孩了。蹬著一頭剛燙好的大波浪頭,遠遠就聞到她身上ChannelNO.5的香水味道,一大清早咖啡廳裡,有點嗆鼻。

一 大清早看她頂個淡妝,神情愉悅像隻麻雀一下講個不停,男人緣一直很好的她,身邊總是不缺蜜蜂、蒼蠅,可是這樣的一朵鮮花,也總是有不小心插到牛糞的經驗, 這已經是她第N段無疾而終的戀情了,所謂的「無疾而終」,就是男人在遇到她之後,不知道為什麼就莫名其妙失去聯絡加上已讀不回,連環扣也奪不了命了。

最 近一次跟她碰面,她說:「這一次我學聰明了!你知道嗎?上次那個JHONNY真是個混蛋,我對他那麼好,送他香水、幫他付手機費用,可是後來他居然都沒有 回我電話,人也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害我難過好久,我有一個朋友教我,他說男人嘴上無毛,辦事不牢,交往前是不是應該要來簽個愛情承諾書呀?」

聽到這裡我納悶了?於是也隨口問道:「是歐!有這種鬼東西?那是要怎麼寫?妳想要什麼?」

看著Alice獻寶似的從貴森森的LV包包裡拿出一疊約十公分厚的A4紙,上面斗大字寫著「愛情承諾書」,甲方:Alice Wang,乙方空白,兩人約定愛情年限、為了保障愛情的溫度有以下的協定合約,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諸如此類。

一邊翻閱,我忍不住有點微怒:「Alice小姐,你的愛情可以定型化契約歐?誰教你的啊?有法律效益嗎?親愛的,你究竟想要什麼?」

想不到Alice忍不住就哭了。「怎麼辦?我好擔心他不愛我,什麼時候我才能遇到真心愛我的人,為什麼那些男人都已讀不回,我對他們那麼好!愛情究竟要多久 才夠呢?我真的好想要有一個人可以一直守在我的身邊,像合約上一樣,給我一個時間,支付對方多少薪資就好、每天固定陪我多少小時,但每次合約一拿出來,他 們就跑了,我怎麼辦呀我?」

聽到這裡我真覺得,女人的累跟淚,都不值錢。

 

不愛比愛更傷人「愛情承諾書」你有嗎?

說真的,我看完這個故事,能夠體會曾受過情傷的女人,更沒有安 全感。像Alice一樣的個案,在網路諮詢的時候會遇上幾件,有時候不是婚姻,只是同居、或是剛開始戀愛,不論哪一方對於愛情都還是保持著警戒心,想要做 些什麼來確認愛情的有效期限,有些人需要口頭承諾、有些人需要金錢安慰,但是,「心」中的不安,是否可以靠買個男人來解決呢?瘋狂的Alice呀,想要拿合約把對方牢牢拴住,買到了,安心了嗎?或者又把愛情推得更遠呢?姐妹們一路跌跌撞撞,學習著愛自己,學著找到愛,把心照顧好,才能得到更完整的愛。

而 在男性怎麼想呢?律師也提出他的見解,在遇過家事法庭的個案中,就算步入婚姻,一旦因為感情生變、小三入侵,或者根本毫無理由,丟出一句:「我們回不去 了。」連所謂婚姻的保障都只流入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等等善後動作,絕對無法讓對方在情感訴求上回頭。不論有沒有第三者,不被愛了,那麼只靠愛情承諾書,又能如何?當愛情牽扯上了金錢交易,愛的本質還在嗎?要求對方越多,有時會讓彼此越走越遠,對男人來說,愛情也是發自內心的感覺,而不是白紙黑字的買 賣。

Q:愛情承諾書算是定型化契約嗎?

A: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為了跟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提出預先擬好的契約條款供雙方簽約,所以就算男女的感情也像書局賣的租賃契約一樣有制式的版本,因為沒有一方是企業所以不算是定型化契約,而且感情牽涉人身自由,也不能像租賃契約一樣用白紙黑字來規範。

Q:若雙方把條件歸類成聘僱契約,條文內有實質上的支薪跟物質交換,記載合約時間跟配合形式,對方是否就必須遵守合約?此契約可以成立嗎?

A:如果請鐘點媽媽來家裡打掃,彼此針對打掃區域、項目跟金額約定清楚,契約當然可以拘束雙方,因為交易的內容單純只是勞務。但換成男女之間簽約付費每天固定陪同多少小時,儼然成為愛情奴隸,交易的內容卻是感情跟自由,契約已經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而無效。

Q:愛情承諾書對於哪些狀況具有法律效益?
A:如果愛情承諾書是雙方將來為了有結婚的打算而訂,這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有了婚約,不管是對方無故拖延不結婚,或者跑去跟別人結婚,都可以請求賠償,像是訂婚宴的費用、精神賠償等等,連訂婚的金飾等贈與也可以通通要回來。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民法》
第九七六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九七七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九七八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九七九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九七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本文摘自《女人不笨:幸福其實有辦法》一書,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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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蕭小合

兩性、職場作家
暱稱蕭小合,現為自由文字工作者,職場及兩性市場觀察家,兼具理性與感性分析性格,為台灣新浪網兩性專欄撰寫專題,也是新一代全方位勵志作家。
秉持「媒體為本業、學習當興趣、企劃是專長」的原則,以一雙犀利冷眼,精確剖析現代人的人際與兩性關係,下筆往往直指人心。樂以筆尖探索多元世界,喜 愛接觸人群,勤跑於各大專院校的講座分享,是個以透視人心為興趣,追求智慧過生活的狂熱者,未來則希望朝向全方位媒體人邁進,與企業、政府單位配合密切, 近年來積極參與校園兩性、職場講座,每年規模達上百場,現為兩性、職場專業講師。

蔡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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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執業律師十餘年,專長為婚姻家事相關領域,創立部落格「612Lawyer/一個律師的投資告白」。現任基隆律師公會理事、並 為社群網站及報章雜誌撰寫專欄,加上俱備青創講師資格,經常受邀至全台各政府機關及企業演講。目前活躍於各大電視台談話性節目及電台,與社會大眾分享婚 姻、職場及理財投資心得。

【別讓愛情沖昏頭】談情說愛也能簽條約,「愛情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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