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愛美是人的天性,隨著醫美技術越來越進步,很多人會透過微整或是整形手術來讓自己外表更完美。不過相關的醫美糾紛也變多,像是術後效果不如預期、手術失敗造成潰爛、失明,嚴重者甚至喪命。到底消費者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遇到糾紛時又該如何應對處理?有請專業律師江皇樺來為大家說明!
療程後消費者若覺得效果與預期有落差,是可以提告院所或醫師賠償嗎?
基本上除非是契約有約定,不然效果與預期的落差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認為是消費者主觀認定,很難依據消費者主觀的認定就認為院所或醫師在執行療程上有所落差或過失。除非是執行療程上有所疏失,造成消費者身體上的損害,才有可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否則客觀上只要沒有發生身體上的傷害,單純只是以效果與預期的有落差或是所謂的「美醜」來主張,是很難得到法院的肯認的。
若真的發生醫美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尋求哪些管道或對象保障自身的權益?需要準備哪些提告依據?
〈1〉通常發生醫美糾紛後,如果要提起訴訟,不管是刑事或民事,都會透過地檢署(刑事)或法院(民事)尋求賠償。另外,行政方面也可以向縣市政府的衛生局檢舉或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2〉在訴訟上有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基本上想要提起訴訟保障自身的權益,要先準備好相關可以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資料,提起訴訟才會比較有機會得到自己想要的勝訴結果。發生醫美糾紛也是一樣,基本的病歷資料、照片以及術前、術後與院所或醫師的對話內容甚至錄音錄影,這些證據資料如能取得都要盡量取得,才能從中去找到可以支持自己論點的資料,提高自己獲得賠償的機會。
若為醫師或院方執行手術不當,造成對身體或精神的傷害,消費者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1〉如果在術前有簽署契約,契約內容有約定手術執行不當的損害賠償責任,就可以根據契約責任請求賠償。
〈2〉如果沒有契約約定的賠償責任,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如果醫師或院方執行手術不當而造成對消費者身體或精神的傷害,是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以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發生醫療糾紛時,消費者若要提告院方或醫師過失傷害,有期限的限制?
過失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第287條又規定,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到底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其實就是一定要受害人或是依法可以提起告訴的人「主動」提告或報案,才能開啟刑事偵查程序的犯罪。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以原則上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都會有「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限制,也就是消費者必須在事情發生後(基本上消費者一定都知道哪一位醫師動刀,所以從動刀以後發生傷害結果時就會開始起算)六個月內提告,才不會超過「告訴期間」,導致最後不起訴的結果。
為了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在療程前消費者需注意哪些事?
〈1〉術前
基本上術前的「手術同意書」或者是「麻醉同意書」都是必要的,但除了確實有這些同意書的存在之外,內容也很重要。務必確認術前的相關同意書內容都是自己確實看過並且同意,而不要只是隨便簽名了事,尤其是自己的病史或是過敏原,以免因為自己體質的關係造成對於手術結果的排斥,進而引發後續的糾紛。
〈2〉術後
目前大多數的手術都會有術後的相關注意事項,像是應該穿著束帶、或是什麼不要吃之類的,切記一定要遵守,筆者常看到消費者沒有遵照術後的注意事項,事後造成效果不如預期,又認為是醫師的錯或手術過程中發生瑕疵,橫生爭執。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