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萬建樺.整理/傅啟倫.本文特別感謝衡陽法律事務所 萬建樺律師提供專業諮詢
暑假期間許多大學生因為打工時間變長、荷包滿滿,遂進醫美診所悄悄變臉,根據統計,每年暑假最常見的三大醫療糾紛分別是:雷射光療反黑、抽脂或拉皮的傷害、隆乳後的不自然等,她們該如何向診所求償呢?
針對三大醫糾,消費者該如何舉證,證明術前/後的差異傷害及不自然呢?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消費者若遇到醫療糾紛,在協商、調解不成而必須走上訴訟這條路時,必須要注意的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有一句法律諺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更指明了在訴訟中必須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若無法舉證常會面臨敗訴的結果。從上開規定以及這句諺語,就可以知道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針對醫療糾紛,消費者所要舉證的事項,主要有「醫師之過失行為」、「損害結果」、「醫師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關聯性」、「損害金額」等。在實務案件裡面,醫師之施術內容、消費者的損害金額,通常都屬於客觀容易證明的事項,比較不具有爭議性。
就消費者而言,通常難以證明的是醫師的過失以及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關聯性,也就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否存在。依據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整形醫師僅在具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下,才需對病患所主張之損害負責。而依目前司法實務案例,多數仍認整形手術屬於醫療行為,因此無論基於美醜、形狀、效果、甚至與特定藝人是否相似等,導致病患與醫師間產生違約爭議。法院或地檢署通常仍認該等爭議係屬個人主觀美感或感受之差異,除非證明醫師在施術過程有何故意或過失,導致手術失敗。否則,仍難認定醫師有業務過失傷害行為或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法律實務上,患者若因主觀感受,而對醫師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通常不易成功。除非患者證明醫師在施術過程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手術失敗,否則仍難課予院方或醫師民、刑事責任。
反之,如果在患者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經法院認定醫師在施術過程具有疏失(通常係委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違反注意義務、告知義務、或醫療常規等)。則在刑事部分,醫師恐會構成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在民事部分,醫師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遇此狀況,造成患者身心傷害,是否可要求醫師給予心理與生理兩層面的賠償?醫師該負哪些刑責及責任呢?
若如果在患者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經法院認定醫師在施術過程具有疏失(通常係委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違反注意義務、告知義務、或醫療常規等)。則在刑事部分,醫師恐會構成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在民事部分,醫師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則包括患者因而所額外支出之醫療費用、生活上增加之支出、心理諮詢、心理治療之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等。聘僱醫師之院方,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學生購買療程時,常會以團購的方式進行,請問醫美療程預付金額是否違法?若遇此狀況,消費者應如何檢舉診所?
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81年1月6日衛署醫字第1001162號函釋,利用醫療技術為客戶施行美容目的之整形手術,因為亦具有侵入人體之特性,應屬於醫療行為。而就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則稱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9條)。醫療法雖然規定醫療機構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對於廣告內容及形式則有嚴謹的限制。且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醫療廣告(醫療法第84條)。
此外,針對醫療院所廣告內容及招攬方式,醫療法禁止醫療院所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1.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2.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3.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4. 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綜合上開說明,可見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招攬方式等,均有非常嚴格詳盡的規範。醫療院所若以團購優惠、預付折扣優惠、給付仲介佣金等方式,招攬醫療美容業務,恐有違反前開醫療法規定之虞,將由主管機關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若遇有相關爭議,可向所在縣市衛生局提出檢舉。
律師簡介
萬建樺
衡陽法律事務所律師
90年度律師高考資格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專業領域︰商業契約爭議、勞資糾紛、營建工程、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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