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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程指定醫師被偷撤換,消費者如何自保?

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醫美療程越來越普及,醫美院所林立,大家的選擇性變多了,除了事前的爬文找推薦外,你有留意到真正的療程執行者是誰嗎?近期就有新聞事件指出,某女到醫美診所欲進行私密處除毛雷射,事後卻發現當天執行者竟非原先指定醫師,而是由店長上陣。關於院所擅自更換療程執行者一事,該負起哪些法律責任?消費者又該如何自保?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院所若擅自更換消費者原先指定的醫師執行相關療程,恐會觸犯哪些法規?

〈1〉基本上,沒有經過消費者同意就更換指定的醫師進行相關療程,都會違反醫療契約。在實務上,醫療契約性質上會被認定是「委任契約」,既然是委任契約,對於受委任人(醫師)的身分,尤其是經過消費者指定,就會是契約上重要的約定。在消費者已經指定醫師的情況下,一旦沒有經過消費者同意就擅自更換醫師,就會違反醫療契約的約定,而應該負有違反契約的責任。

 

〈2〉承上述,如果今天的療程是需要進行手術,在術前手術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上都需要載明執行手術或麻醉的醫師姓名,並經過該名醫師以及病人簽名確認。若實際上執刀醫師並非當初消費者指定的醫師,很有可能在前階段術前說明,和執行手術時的醫師就已經不是同一人,對於實際執刀醫師來說就是沒有踐行事前說明的義務,一旦手術過程中傷害,可能伴隨而來的就是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侵權行為)訴訟的糾紛;而對診所來說,除了違反醫療法第103條規定可能遭處罰鍰之外,在手術同意書上具名的醫師另外也會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若美容師具備護理師執照,是否就可以執行相關醫美療程?例如除毛雷射

前幾期我們提到過,「醫療行為」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身衛生署開始,透過諸多行政函釋解釋說明了定義以及內容,大抵分為二大類: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之行為;以及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之行為(81.8.11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

 

而「醫療輔助行為」的法源來自於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上開規定來看,基本上護理師關於醫療方面,是只能執行「醫療輔助行為」,而且是必須在醫師指示下執行。而「除毛手術」基本上從上面來看,屬於醫療行為應該是沒有什麼疑問,基本上就只能由醫師來執行,即便有醫師在旁監督或指示,也不能由非醫師的第三人來執行醫療行為,即便有護理師執照也一樣。

 

 

 

若消費者事後才發現,療程由非原先指定的醫師執行,可以透過哪些管道申訴?

如果療程並不是原先指定的醫師執行,在行政方面可以向主管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的衛生局檢舉或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權益;另外如果實際療程的執行醫師並非原先的醫師,視簽訂醫療契約的對象是醫師或是醫療院所,都會有未依契約約定履行,而應該負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A醫師執行卻由B醫師執行),這時就要看醫療契約內容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否則就要依消費者實際受到的損害求償。當然,如果因醫療行為的過失造成消費者身體上的損害,實際執行的醫師另外還會有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等)。

 

 

 

想要保障自身就醫安全、避免醫療糾紛,消費者在選擇相關療程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1〉「防範勝於治療」,不只適用於醫療,在法律上也適用。事前約定越明確,越能減少事後發生糾紛的機會以及敗訴的風險。基本上發生醫美糾紛後,如果要提起訴訟,不管是刑事或民事,在訴訟上都有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想要提起訴訟保障自身的權益,都要先準備好可以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資料,才會比較有機會得到自己想要的勝訴結果。

 

〈2〉所以,在選擇相關療程上,為了減少就醫糾紛,勢必要多看、多聽、多問。事前對於自己想要進行的療程充分查閱相關資料,有一定的了解,對於有疑問的部份,在諮詢時也要充分提出來,不要在心中仍有疑問的狀況下就貿然接受療程。另外,在簽訂醫療契約,甚至相關同意書時,務必看清楚相關約定並留存,甚至必要時錄音錄影,都是保障自己的方式。

 

 

 

療程指定醫師被偷撤換,消費者如何自保?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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