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現今網路發達,人人都可以在平台上發表各種評論,但也衍生出網路霸凌、散播假新聞等事件,在台灣長期有攻擊醫師的假貼文及發言,甚至還涉及真勒索事件,台灣美容外科醫學會近期更成立《跨醫學會聯合小組》,呼籲民眾不要隨著網路假新聞、假消息起舞!到底,在網路給予惡評抨擊醫師或診所,是否會觸法?醫師跟診所端又能如何自保?有請專業醫師來為大家說明!
若為真實事實描述,在網路採以匿名的方式給予診所端或醫師惡評,會有觸法的問題嗎?
這裡的前提建立在「真實事實描述」。從刑法的規定來看,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外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一般來說,只要是「真實事實描述」,大多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就不會起訴。雖然刑法第310條第三項但書有提到「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單純只是醫師個人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仍然有觸法的可能,但通常對於診所或醫師的評論,大多都會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並不會有刑法第310條第三項但書的問題。
即便在用語上或多或少有點激烈或者難聽,但只要不要到一般傳統「X字經」的程度,基本上都還是會被認定為刑法第311條第3款的「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但前提當然還是要基於「善意」。如果用語上已經到了「X字經」或是一些不堪入目的字眼,仍然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補充一點,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跟第310條誹謗罪的差別,主要是在於有沒有指摘具體事實(310),或只是單純謾罵(309)。
若沒有指名道姓,在網路以「影射」的方式爆料或惡評,會有觸法問題嗎?
一直有人認為,只要我不要指名道姓就不會有問題,甚至以被攻擊的人是「對號入座」來開脫。但這個觀念並不完全正確。法院實務上,即便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一般多數的第三人(事前不認識這個診所或醫師)從「影射」的內容就可以知道是在指涉哪間診所或哪位醫師,仍然會有觸法的可能。甚至網路上很多人愛用的「作夢文」也是一樣的道理。並不會因為寫了「作夢夢到的」就不會觸法。
若為捏造的事實,在網路給予惡評,會觸犯哪些法律問題?
基本上只要是「捏造」的惡評,像是自己根本沒去過就亂留評論批評之類的字眼,會觸犯的除了刑法第311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外,民事上也會因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權」而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賠償)。網路上也有人整理出法院的判賠一覽表,從幾千元到上百萬元都有,還是勸告別沒事找事做,畢竟就算最後沒被判罪,跑法院也不是一次兩次。
若網友未經查證下就跟著留言謾罵或轉發,需要負相關法律責任嗎?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09號曾經針對誹謗罪的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規定擴張解釋,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然可免刑法誹謗罪。
所以,在實務上也衍生出,如果可以證明有盡相當的查證義務而相信是真的,即便最終無法證明或是證明根本不是事實,也會依「相當查證原則」免除觸法的結果。但回到本題,沒有經過查證就跟著留言謾罵或轉發,一樣有可能會觸犯相關的法律的。
在網路上刻意發散「假新聞」,再從事「真勒索」,恐會觸及哪些法律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09號曾經針對誹謗罪的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規定擴張解釋,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然可免刑法誹謗罪。
所以,在實務上也衍生出,如果可以證明有盡相當的查證義務而相信是真的,即便最終無法證明或是正名根本不是事實,也會依「相當查證原則」免除觸法的結果。但回到本題,沒有經過查證就跟著留言謾罵或轉發,一樣有可能會觸犯相關的法律的。
在網路上刻意發散「假新聞」,再從事「真勒索」,恐會觸及哪些法律問題?
由於近年來假新聞真的太氾濫,除了原有的規定以外,陸陸續續也都在研擬要增加散布「假新聞」或「假消息」的相關規定。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3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依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也有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當然,還是會有上面提到的刑事跟民事責任唷。
另外,如果是如新聞連結所稱,刻意透過散布「假新聞」再從事「真勒索」的話,另外會有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可能:「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診所端或醫師本人遭受網路霸凌,可以做哪些事自保?
目前法院實務上都會接受網路文件截圖作為證據使用,不過通常還是會建議除了截圖以外,趕快找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針對網路上留言霸凌的內容做成公證書,這樣就算留言的人事後刪除,也無法湮滅證據。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遭到霸凌的平台是國外平台(像是FB之類的),由於FB目前針對單純妨害名譽的部分並不提供行為人的帳號資料,所以一方面除了報警以外,適時的聲明自清也是必要的。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