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萬建樺.整理/高芷瑩.本文特別感謝衡陽法律事務所 萬建樺律師提供專業諮詢
電視購物經常販售所謂的「諮詢券」,內容大多是光療雷射或電波拉皮之類的療程,因為價格親民,許多消費者都會下訂購買,到現場之後卻經常碰到與電視銷售時不同的療程或強迫推銷、無法退貨等情事,讓消費者往往有成為冤大頭的感受。
請問電視購物等虛擬通路是否可販售所謂的「諮詢券」?
針對醫療院所廣告內容及招攬方式,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假借他人名義。
2.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
3.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
4.摘錄醫學刊物內容。
5.藉採訪或報導。
6.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
7.其他不正當方式 (醫療法第86條)。
並禁止醫療院所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1.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2.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3.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4.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醫療法第61條)。
綜合上開說明,可見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有非常嚴格詳盡的規範。而就電視購物平台來說,其所販賣之諮詢券若以醫療行為為商品內容,雖在形式上規避醫療行為或醫療廣告之相關用語,仍應受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之規範。若有違反前開各項規定,或有不當招攬病人之情形,恐有違反醫療法之疑慮。
請問電視購物或類似虛擬通路所販售的「諮詢券」,能否退貨?
若將諮詢券視為一般服務性商品來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雖然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尚有爭議。但就購買諮詢券之消費者而言,針對所收到的諮詢券商品不願買受時,可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係保障消費者在電視購物所為的買賣行為,可有一定「猶豫期間」,使消費者權益不致受損。
若到診所發現療程與電視銷售時的落差太大時,該如何主張權益?抑或遇到診所諮詢師強迫推銷時,是否有違反消保法的疑慮?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因此,若將整型諮詢商品列為消保法適用範圍,則有實際療程與銷售廣告不符之情形,雖然已經超過七日之猶豫期間,消費者仍得以廠商未依約履行債務為由,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費。
針對所謂強迫推銷,由於其定義並不明確,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仍應給予消費者一定期間之審閱期。否則,消費者仍得主張排除有爭議或不公平之條款,以致產生糾紛。因此,對於業者來說,在招攬業務之餘仍應注意給予消費者充分之考慮期間,以免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若診所宣稱在開卡使用後,不得退還剩餘費用,消費者有無主張自己權利之餘地?
所謂預付型交易,是指先付錢,再分期、分次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交易。若電視購物所販賣之諮詢券,屬於預先付款再分次消費之性質,在法律上亦屬於預付型交易。雖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目前尚未針對此類型交易契約制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業者仍宜訂定明確之退費條件與金額計算方式。否則,消費者在合法終止契約之前提下,仍可請求廠商在合理範圍內依比例退還款項,以保自身權益。
律師簡介
萬建樺 律師
衡陽法律事務所律師
90年度律師高考資格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專業領域︰商業契約爭議、勞資糾紛、營建工程、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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