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近期有新聞事件報導指出,消費者求診想要改善抬頭紋和法令紋,經A醫師建議施打玻尿酸和肉毒桿菌素,消費者反應術後兩周卻看不到效果,回診後B醫師竟再推銷別的療程,讓此消費者感到不悅,質疑診所當初為何不直接建議後來的療程,詢問原施作A醫師都不回應,後來才發現施打的玻尿酸品牌、ML數和分子大小,醫師診療前都沒說清楚。面對這類型的醫療糾紛,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消費者反應療程施作後覺得沒效,回診卻又被推薦其他付費療程,院所的處理方式妥當嗎?
很多爭議都是「溝通」出了問題,如果一開始在術前有充分溝通,消費者後面如果有不同的意見,一樣充分溝通,相信不至於鬧上新聞版面。像本篇新聞所說,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看,一個面向是「接受療程前」,醫師是否和消費者有充分溝通,包含施作的項目,施作的效果等等。當然啦,基本上應該不會有醫師會「保證」施作後一定會有效果,畢竟每個人的體質不同,相同療程的成果在不同消費者身上也不盡相同。如果醫師在療程前已經充分向消費者說明,基本上一般理性的消費者應該也不至於會有意見;另外一個面向是「接受療程後」,由於效果在視覺上或是感覺上很主觀,可能旁人覺得有成效,消費者卻覺得沒有效果,這時醫師或診所的溝通也很重要。
當然,建議其他付費療程並不是法令所禁止,只是消費者的角度可能就會像新聞提到的一樣,難道醫師推薦了一個沒有效果的療程多收錢嗎?相信絕大多數的醫師並不會這麼做,主要仍然是處理方式,也就是「溝通」的問題。
若消費者施作療程後覺得沒有看到成效,可要求診所退費或是其他求償嗎?
醫美療程實際也是民事契約關係,所以醫師沒有照約定施作療程的話,就是沒有履行契約應該的給付,消費者就可以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要求退費。但如果醫師有實際施作療程,由於醫療契約類型比較類似「委任關係」,重點在於受委任的一方(診所、醫師)是否確實做了委任的事務(施作療程),至於施作後的效果如何?成不成功?則不屬於醫師依契約應該履行的項目,除非醫師掛保證「無效免費」。
所以,一般的醫療契約,只要醫師確實施作了約定的療程,除非造成了消費者損害(例如感染等),可以另外求償,如果只是單純主觀認為「沒有效果」,是沒有辦法主張退費或是求償的。畢竟外貌美醜很主觀的,你認為沒有效果,不代表醫師沒有施作。
現今醫美療程的價差很大,有相關的規範約束嗎?如何避免花冤枉錢買貴,或是陷入低價風險?
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另外第86條第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而以衛福部目前針對所謂「不正當方式」所發的解釋令,其中與價格有關的就有「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以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而各縣市政府也都有公布各項醫療費用的標準,所以在決定施作醫美療程前,應該要先確認該項目的醫療費用標準(通常都會是一個區間),再看診所對外廣告宣傳的價格,以及實際收取的金額是否有顯然偏低或偏高的情事。基本上醫療法只有規定不可以超額或是擅立名目收費,並沒有規範不可以較低的價格收取(醫療法第86條禁止的是「宣傳」)。但是在洽詢並選擇醫美的療程前,千萬不要被眼花撩亂的廣告迷惑,誤信低價促銷,這些都是違法的。
消費者質疑醫師當初診療沒有說明清楚施打的品牌、ML數和分子大小,如何避免出現雙方認知有落差的情形?
所以開頭提到了,「術前的溝通」很重要。手術前都會有同意書,非手術,但施打針劑的療程一樣也應該要求醫師提出書面的說明,內容就要包含施打的品牌等相關資訊,以避免看廣告以為是A,實際施打的卻是B的情形,同時也保留書面的相關資料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的佐證。
一直以來新聞報導都會看到,有些不肖診所使用了台灣根本沒有核准的針劑(譬如先前新聞大肆報導的「童顏針」,實際在韓國根本是治療糖尿病的藥物),注射這些違法的針劑,沒有效果就算了,怕是對身體反而造成更大的傷害,就得不償失了。
筆者實際執業也遇過,同樣減脂療程,業者聲稱是A療程,實際卻以較為低價的B療程為之,如果一開始沒有書面先行確認,後面發生了糾紛,造成各說各話,就勞心費力又傷財傷身了。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