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三年九月,四十歲的蔣姓男子透過親戚介紹,和三十七歲的許姓女子相親,之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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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一起快一年後,蔣男的媽媽突然過世,他希望在一百天內完成婚姻大事,就向許女提議訂婚,還付了六十萬元聘金和金飾。
二〇一四年七月,他們舉行文定儀式。蔣男還幫許女還掉了七十萬元的負債,並替她支付房租和卡費,甚至給了她零用錢。
今年初,他們第一次到旅館過夜,許女發現蔣男「不行」,回家後向媽媽埋怨,請媽媽和未婚夫談談,說服他接受治療。
許媽媽竟然打電話告訴蔣男的家人,說蔣男「不能用」,她女兒不要嫁了。還告訴村長等不相干的人,蔣男不行,她女兒不要了。
蔣男盛怒之下要退婚,並要求女方償還他以前花的錢,許女拒絕了。
蔣男向法院提告詐欺罪和誹謗罪,檢方認為蔣男自己說要訂婚,許女沒有詐欺犯意,許女也只把蔣男的事告訴了媽媽,沒有散播,也不構成誹謗要件,不起訴。
但檢方依妨害名譽起訴了許媽媽。
小編覺得,許女確實沒有義務要還錢,只是道義上有些站不住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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