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萬建樺.整理/傅啟倫.本文特別感謝衡陽法律事務所 萬建樺律師提供專業諮詢
許多民眾有過敏性膚質或蟹足腫體質,前往醫美診所進行療程後,傷口疤痕明顯或是施打雷射成為大花臉,若在療程進行前未主動告知診所,他們仍可向診所求償嗎?
民眾若在進行雷射療程前未告知診所,有過敏性膚質或蟹足腫體質者,事後引發大花臉是否可向診所端求償呢?
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81年1月6日衛署醫字第1001162號函,利用醫療技術為客戶施行美容目的之整形手術,因為亦具有侵入人體之特性,由醫療法之立法目的觀之,亦應屬於醫療行為。因此,如果將整形醫美手術定性為醫療行為,則依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整形醫師僅在具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下,才需對病患所主張之損害負責。
依目前司法實務案例,多數仍認整形手術屬於醫療行為,除非證明醫師在施術過程有何故意或過失,導致手術失敗。否則,仍難認定醫師有業務過失傷害行為或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診所在術前已經做了完整的說明,並且就各項病患先前並使為詳細的詢問,甚至已經主動詢問病患有無過敏性膚質或蟹足腫體質,病患卻未主動告知。最後,乃因病患之過敏性膚質或蟹足腫體質,導致術後效果不佳,甚至產生過敏結果或嚴重紅腫。在此情形下,除非醫師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否則病患恐難以順利求償。
民眾若在療程前已盡告知義務,診所仍進行雷射療程,事後仍有過敏反應時,是否可要求醫師給予心理與生理兩層面的賠償?醫師該負哪些刑責及責任呢?
民眾若在療程前已盡告知義務,診所仍進行雷射療程,事後仍有過敏反應時,是否可要求醫師給予心理與生理兩層面的賠償?醫師該負哪些刑責及責任呢?
若將整形醫美手術定性為醫療行為,則依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整形醫師僅在具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下,才需對病患所主張之損害負責。因此,依據目前司法實務案例,多數仍認整形手術屬於醫療行為,除非證明醫師在施術過程有何故意或過失,導致手術失敗。否則,仍難認定醫師有業務過失傷害行為或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診所或醫師基於輿論壓力或醫病關係之考量,主動提供退費或補救調整措施。否則,在法律實務上,對醫師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通常不易成功。
反之,如果在患者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經法院認定醫師在施術過程具有疏失(通常係委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違反注意義務、告知義務、或醫療常規等)。則在刑事部分,醫師恐會構成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在民事部分,醫師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則包括患者因而所額外支出之醫療費用、生活上增加之支出、心理諮詢、心理治療之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等。聘僱醫師之院方,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若本身未有過敏性膚質,卻仍在雷射療程進行後引發大花臉,民眾能夠主張的權益有哪些呢?
若本身未有過敏性膚質,卻仍在雷射療程進行後引發大花臉,民眾能夠主張的權益有哪些呢?
關於醫師責任以及病患權益,依據前開說明,仍係以醫師在施術過程有無疏失,作為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如果醫師施術過程符合醫療常規,而無任何疏誤之處,僅係因材料特性、病患體質、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醫師之特殊因素,方始導致病患嚴重過敏之結果,患者仍難求償。
反之,若係因醫師手術失誤,違反注意義務、告知義務、或誤用錯誤、不合格材料等,因而造成患者嚴重過敏,則必須賠償患者因而所額外支出之醫療費用、生活上增加之支出、心理諮詢、心理治療之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等。此外,如果因嚴重過敏,導致必須暫時休息無法工作,針對請假期間的薪資損失,也可以檢具請假證明、薪資單的文件,提出求償。
律師簡介
萬建樺
衡陽法律事務所律師
90年度律師高考資格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專業領域︰商業契約爭議、勞資糾紛、營建工程、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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