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現今醫美療程普及,醫美診所競爭激烈,常會需要使用到民眾的案例照作為宣傳,想要避免醫美整型肖像授權的糾紛,消費者在簽合約時該注意什麼?如果發現照片被盜用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有請專業律師江皇樺來為大家說明!
據媒體報導,有位知名部落客到診所進行醫美手術,術前簽約同意院方使用手術照片進行宣傳,以換取相關的手術折扣費用,但事後該部落客認為未約定授權時間及範圍,寄存證信函要求院方撤照片,最後卻以敗訴收場。
想避免日後糾紛,簽訂肖像授權同意書時需注意哪些事項?
「肖像」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指的是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不論是全身、半身或是只有臉部,只要出現人物的五官,都稱作肖像。而所謂的「肖像權」,指的是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所擁有的權利,包含了要不要製作、公開自己的肖像,受民法第18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人格權」的規範,是給真實人物的權利,如果是虛擬人物則沒有肖像權。
若肖像權同時具有經濟利益,也可授權予人使用,像是商品代言、廣告,此時肖像權除了「人格權」外,也兼具「財產權」。而「肖像權同意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雙方必須以互信互惠原則訂定,協議後的細節應詳列在簽署的同意書中,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紛爭。簽約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照片或影片授權的範圍,包含了年限、刊登的平台、授權的費用、授權的內容以及違約時損害賠償(違約金)的規定等。簽完後別忘了要索取複本留存,也能檢視對方的行為是否有在約定的範圍內,保障自身的權益。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律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簽了肖像權授權同意書,院方就可以無限使用嗎?
並不是無限制的使用,仍然要依照授權同意書的約定。一般授權內容會包含授權的地區、授權的平台、授權的內容方式等等,提醒各位讀者,簽約時一定要仔細看清每項條例,若覺得不妥之處,簽約前就需要提出,即便當初簽署的授權同意書完全沒有限制,仍要注意不可以有違反強制規定(民法71)或違反公序良俗(民法72)等情況。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如果發現照片被診所盜用去宣傳,要怎樣維護自己權益?
肖像權屬於民法上人格權的一種,診所端若要使用消費者的術前術後照,必須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刊登,並且需簽署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如若未經過同意就被任意使用,依照民法第18條規定,當肖像權受到侵害時,可請求法院除去傷害,另外依照民法第195條,人格權受重大侵害的時候,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診所未經同意公開照片,此舉不僅侵犯肖像權,也違反醫療法規,可發函請求刪除,若侵害情節重大,還可請求賠償。此外,如果肖像權授權終止後仍被診所繼續使用,可能會侵害到肖像權,可以主張肖像權受到侵害,提起民法侵權行為,請求財產上的賠償(期間、原本契約的代言費用等)以及非財產上的賠償(精神賠償)。
簽訂授權後若消費者想要反悔,可以選擇付違約金,終止授權相關事宜嗎?
首先要看授權同意書有沒有針對提前終止授權的違約金約定,如果有的話,當然就是照合約內容主張。但如果授權同意書沒有明確約定提前終止,基本上恐怕無法任意終止。但肖像權授權的內容如果需要授權人提供勞務(例如當模特兒拍照等),或許可以依照民法529規定主張適用委任契約的規定,再依民法549條規定任意終止。但要注意的是,即便可以依民法549條任意終止,還是會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喔。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