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幸走到離婚一途,能好聚好散、相互祝福,當然是最最理想的,但...現實總是殘酷的,就算雙方對離婚有共識,但「孩子該跟誰?」通常就夠夫妻兩個人吵得天翻地覆,更別說還有背後兩個家族的爭奪戰...
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正式說法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若雙方對於「孩子該跟誰?」沒有共識,就必須透過訴訟,由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誰。監護權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更多的是對孩子的責任和義務,法院會考量誰比較能擔負起保護教養孩子的責任,然後判定他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的判斷標準有哪些呢?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我們從法條可以發現,法院的監護權訴訟判斷標準大致可分為三類:
小孩需求及意願(第一、二款)、
父母客觀條件及意願(第三、四款)、
親子互動與適宜的成長環境(第五、六、七款)
訴訟中,法院要求的「社工訪視」也是以這些項目為觀察紀錄重點。
【小孩需求及意願】
法院不會單看父母逼小孩子提出的選邊站聲明書作為評判標準,會要求社工實質觀察小孩與父母雙方互動情形,循循善誘獲知孩子內心意願。另外,孩子越大(越成熟),他的意願在監護權的判斷上就越顯重要。
【父母客觀條件及意願】
經濟能力並非作為評判的唯一標準,但也的確是判斷標準之一。不過,經濟弱勢的一方也別擔心,如果法院考量後覺得你比較適合照顧孩子,會要求另一半付錢來協助你,法院會依父母經濟能力要求比例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另外,父母各自原生家庭的親屬支持系統也會被觀察考量,意思就是哪方的親屬長期會協助照顧孩子,及父母對小孩的未來照顧教養有無計畫等等。
【親子互動與適宜的成長環境】
法院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與孩子關係和生活互動較緊密之一方,以對孩子生活上變動越少為佳。
附帶一提,獲得監護權一方,也不能剝奪孩子與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若不遵守子女與對方會面交往的約定,就會被認為是有做出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認為讓孩子在父母兩雙方的關愛下成長,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善意父母原則),如果不遵守約定,當對方提出監護權改定訴訟,法院可是會把違約當成改定監護權判斷的重要依據。畢竟無論是父親或母親,在孩子的人生都扮演著不可取代的角色。孩子是當時「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承諾,雖然承諾變質了,但或許給彼此冷靜一段時間,換個立場,重新以「孩子的爸」、「孩子的媽」,守護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