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江皇樺;整理/K;本文感謝 江皇樺律師提供專業諮詢
有位消費者,上網購買了低價團購按摩券,之後拿著團購卷至店家進行按摩服務…在按摩期間,服務人員一直不斷跟消費者說她身材比例不完美,按摩結束後又帶她同棟大樓的醫美診所做諮詢,消費者在業務話術遊說下,簽下了10萬元的銀行貸款合約購買醫美消脂療程。但事後反悔想退費,第一時間卻被診所拒絕且告知需負擔手續費2萬元,後續診所又以業務生病請假為由,需等業務上班才能處理,令消費者不禁懷疑診所想拖過7天審閱期,氣的投訴消保官。
診所以低價團購按摩券,先吸引消費者上門後,再藉由業務話術推銷醫美療程,是否有違法?
凡是提到「低價」、「團購」、「優惠」等各種促銷方式招攬醫美療程,全部都屬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中的「不正當方法」。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並以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以供遵循。其中即明定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均屬前揭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所以以低價團購按摩券的方式招攬醫美療程,即屬上面公告所提到的「折扣」,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規定。而診所依據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1款應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美診所為了讓消費者動整型手術或醫美療程,主動表示可以幫忙辦貸款或分期付款,是否違法?若遇此狀況,消費者應如何因應?
上面提到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其中:「第四點ㄧ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所以醫美診所為了招攬消費者,主動告知可以幫忙辦貸款或分期付款,一樣是屬於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所明定「不正當方法」,而依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應處以罰鍰。
消費者簽下貸款合約後反悔想退款,是否真如同診所所言需負擔2萬元的手續費?又為了購買醫美療程而辦理貸款,合約是否有審閱期?消費者毀約是否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在行政院消保會103年9月29日公布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規定,如果是一期一期支付或是撥付到指定廠商(如醫美診所)的話,是可以任意終止而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僅就已撥付的費用做清算並要求給付。但如果是一次性預先撥付的,就沒有辦法任意終止貸款合約,而必須另外終止醫美療程的合約,取回費用後再行償還貸款銀行。所以就貸款合約方面,是不會有手續費產生的。
依據行政院消保會在102年11月18日公布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是有審閱期至少五日的規定;而103年9月29日公布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中第一項又明白規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所以基本上這裡僅就醫美療程而辦理之個人小額信貸為例,是應該要有審閱期而不可以約定拋棄的。
若當下是以付現金或訂金來購買醫美療程,消費者事後反悔,退費是否可退完整的付款金額?
由於目前行政院消保會尚未具體就醫美療程公布定型化契約範本,只有針對「瘦身美容」公布,這裡先以瘦身美容的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例說明。基本上消費者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的,而定型化契約範本中也有針對手續費做規定。如果沒有約定終止合約或解約需要手續費的,是不可以收取手續費的;就算有約定手續費,如果還沒有使用療程,手續費最高不可以超過總費用5%;已經使用療程的,最高不可以超過剩下的療程金額10%。而具體個案上如果不是瘦身美容方面的醫美定型化契約,一旦告上法院,法院也可以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或是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該條款「顯失公平」而降低或認定手續費約定無效。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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