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塑身衣品牌商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涉利用對手品牌「瑪麗蓮」為關鍵字,以「維娜斯瑪麗蓮、讓老公更愛妳」、「助妳完美瑪麗蓮」等文字,附加維納斯官網連結,藉此行銷維納斯商品,被依違反《商標法》起訴,但台北地院認定該關鍵字廣告是行銷公司誤植,葉女未授權且不知情,且該關鍵字也非商標使用,今判葉女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由藝人隋棠代言的塑身衣品牌瑪麗蓮,2015年8月至12月間以「瑪麗蓮」作為廣告搜尋的關鍵字,只要在Google及Yahoo!搜尋頁面上輸入「瑪麗蓮」,第一個跳出來的網站連結竟是「維娜斯瑪麗蓮讓老公更愛妳」的維娜斯網站,瑪麗蓮認為維納斯利用瑪麗蓮的商標增加自己品牌的曝光率,怒告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違反《商標法》。
葉怡伶堅決否認故意使用對手商標,辯稱:「我是維娜斯的負責人,沒有廣告專業,公司關鍵字廣告都是交給數位行銷部門總監處理,我的事很多,不可能一一問細節,我與數位行銷每季開一次會,總監只會報告預算與達成目標,我沒授意數位行銷人員使用瑪麗蓮作為關鍵字,更沒有違反《商標法》。」
葉怡伶的律師也表示,關鍵字廣告是行銷公司人員疏失所致,與維娜斯無關,維娜斯人員也未指示行銷公司使用瑪麗蓮關鍵字,而瑪麗蓮關鍵字設定廣告非《商標法》使用行為,因連結到維娜斯的網站內,並無使用任何瑪麗蓮的商標,消費者不會受到混淆,何況,瑪麗蓮也以「維娜斯」、「推推指」作為網路廣告關鍵字,這件官司是惡意商業競爭的訴訟。
法官根據維娜斯行銷數位總經及行銷公司等證人證述,以及「瑪麗蓮」關鍵字廣告等卷證資料,認為葉怡伶確實未指使員工選取「瑪麗蓮」作為關鍵字行銷維娜斯,也不知公司廣告帳戶有「瑪麗蓮」關鍵字。
此外,關鍵字「瑪麗蓮」是由消費者輸入,維娜斯與行銷公司是在內部使用「瑪麗蓮」,並未對外使用在廣告文案,消費者輸入「瑪麗蓮」後,看到維娜斯廣告,也沒有任何瑪麗蓮的標示,行銷公司使用「瑪麗蓮」關鍵字是內部程式指令使用,並非商標使用,因此認定葉女沒有違反《商標法》,今判葉女無罪。仍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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